深圳市侨媛协会章程

2016-10-26 23:49

深圳市侨媛协会章程


(本章程2014年12月13日经会员大会通过修改)


(本章程20141213日经会员大会通过修改)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各领域热心侨界公益事业有影响力女性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侨媛协会,简称“深圳侨媛会”;英文名称“Shenzhen Overseas Chinese Women Association”,简称“SZOCWA”。

第四条本团体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23号办公大楼6楼。


2第二章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

第五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广大侨界女性“情系桑梓、为善致美”理念,广泛团结和凝聚侨界女性,充分发挥女性在深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向侨界女性宣传国家对侨政策,倡扬爱国爱乡,报效桑梓;

(二)充分调动侨界女性的积极性,为侨界女性搭建施展才华、服务社会、奉献爱心、引领广大女性投身各项建设的平台;

(三)积极引导侨界女性参与深圳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推动深圳各项事业的繁荣发展;

(四)维护侨界女性的合法权益,扩大侨法宣传力度,提高为侨服务质量;

(五)密切联系侨界女性,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交流考察、联谊联欢等活动,增进侨界妇女友谊,扩大各界友好交往,促进深圳与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六)配合深圳市侨联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本团体的活动区域:

(一)以广东省内、深圳市为主要的活动区域;

(二)开展与香港侨媛会等其他区域侨媛会交流、联谊、合作活动,通过

深入了解,结成姊妹会,资源共享。


3第三章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侨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热心侨媛事业的爱心人士及团体。

第九条会员种类:

(一)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未经理事会通过的,仅由秘书处或会长批准的等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不能成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本团体不收取其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交纳100元会费

(五)团体会员每年交纳1000元会费。

第十四条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社团活动等原因,按照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的,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组织管理制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4第四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深圳市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制定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深圳市侨媛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深圳市侨媛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深圳市侨媛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条深圳市侨媛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二十一条深圳市侨媛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深圳市侨媛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深圳市侨媛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5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报会员大会选举;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在理事人数多于50名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各1名)。常务理事会一般设7-9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乡,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3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7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8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9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